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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二00二年七月)

  
  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及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
  
  二、目标任务
  
  (一)已实现“两基”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逐步接近或达到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二)“十五”期间将要实现“两基”和“普初”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规定的评估验收标准。
  
  (三)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总体入学率达到70%以上。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具体任务为:
  
  西宁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到85%以上,农村牧区达到70%以上;
  
  海东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到70%以上,农村牧区达到65%以上;
  
  环湖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到65%以上,农村牧区达到60%以上;
  
  青南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到60%,农牧区达到50%以上。
  
  (四)建立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档案,规范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学形式。
  
  (五)30万以上人口的乐都县、民和县要建成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海东地区和省特殊教育学校创办一个视残儿童少年职业培训基地,对义务教育阶段年龄较大的视障生,进行以推拿按摩为主的职业培训。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搞好职业教育,创办校办产业。
  
  (六)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进行各项康复训练。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试办初、高中班。普通学校学前班也要招收残疾学龄前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和训练。
  
  (七)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依照青海省“复明工程”模式,建立智力、听力残疾儿童教育档案,通过实施教育教学,使残疾儿童少年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依法治教。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关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义务教育发展“十五”规划,统一部署。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的整体素质。
  
  “十五”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中非特殊教育师范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使大多数任课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
  
  高度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十五”期间,要积极选拔、推荐特教骨干教师参加“跨世纪园丁计划”国家级培训。继续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选送教师,为各地培训一批骨干教师。加大随班就读师资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力争“十五”期间形成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凡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接受特殊教育教学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改善特殊教育的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的特殊教育补贴,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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