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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办[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12、坚持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述廉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应认真对照中纪委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的要求,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完善厂务公开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
  
  13、加强厂务公开的机制建设。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厂务公开的主体是企业行政,是企业行政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企业厂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应设在行政部门,未按此要求设置的要予以纠正,建立以企业行政为公开主体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规范运作。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14、充分发挥企业对厂务公开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完善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充分发挥由企业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的作用,定期监督检查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
  
  15、加大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对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上级党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支持、帮助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厂务公开的制度与规定,落实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将基层单位厂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主管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实行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16、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厂务公开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督办内容,加大督查力度,追究不公开,曝光假公开,保障真公开,及时通报情况,表扬先进;对不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企业,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假公开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经贸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各级地方工会作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日常工作。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公开的内容,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工作。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20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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