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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二)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1.40元核定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退耕还林专户。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返还粮食企业0.06元/公斤的费用。如有节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中央规定研究处理,滚动用于退耕还林,不得挪作它用。如动用节余后有超支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十三)粮食调运费用今年仍按0.20元/公斤计算,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分级承担。对扶贫工作重点县,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70%;对近郊区,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30%;对其它区县(市),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50%(各类型区县(自治县、市)名单附后)。调运费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和各地财政配套的调运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十四)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原则上稻谷比例不低于70%,其余供应小麦或玉米。各地可根据退耕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办法,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十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按报账制办法发放。退耕还林第一年,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完成整地经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和20元现金;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从第二年起,林业部门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退耕农户凭卡片、验收合格证明、林权证和粮食供应证一次性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
  
  五、认真做好种苗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确认的撂荒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可申请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十七)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种苗的品种、数量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确定,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实际费用超过50元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农户自筹解决。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要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
  
  (十九)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凡是跨市调剂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须报市退耕还林工程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要实行退耕还林种苗供应招标制度或制定退耕还林主要品种种苗最高限价,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
  
  (二十)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相应调减农业税。其扣减额按每亩150公斤补助粮食的7%的税率计算,计10.5公斤粮食作为应征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面积超过原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不再扣除农业税。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应扣征的农业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从核定区县(自治县、市)的粮食补助价款中扣缴,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税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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