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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和封山绿化,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要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各级政府要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户要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十二)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和小水电,大力营造薪炭林,积极改灶节能、改燃节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 (二十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四)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十六)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区县(自治县、市)的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确定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工作。要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十七)市、区县(自治县、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二十八)退耕还林工程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按退耕面积任务补助到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按当年新增退耕地1元/亩,荒山荒地0.50元/亩的标准,给予各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补助。退耕还林区县(自治县、市)在开展自查验收、兑现政策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承担,市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经费由市里承担。 (二十九)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市级抽查和县级自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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