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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儿童计划免疫冷链器材的监督管理,组织宣传发动,负责所需疫苗的供应和疫苗质量、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的诊断和接种反应重大事故的处理,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考核检查,收集传递计免信息,汇总全市计免的工作情况。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接种器材及冷链器材的使用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种疫苗的领发,按免疫程序检查儿童免疫接种的情况,协助上级做好疫苗质量、人群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辖区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基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本地区的考核评比,按要求及时上报计免报表和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情况。 免疫门诊负责办理入保和补偿手续,负责妥善管理和使用冷链器材,负责免疫接种基本资料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负责按免疫程序和冷链接种要求,对入保儿童按时进行免疫接种。要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的制度,严防重种、错种和漏种。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的计免报表。 各医疗保健单位的妇产科必须认真做好新生儿卡介苗的接种、登记工作。要认真填报新生儿报告卡,详细填写新生儿家庭住址和联络电话及其父母所在的单位名称,并按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统一的传报方式报至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向新生儿的家长宣传计划免疫保偿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到所属的计划免疫门诊及时办理入保手续。 第五章 入保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入保者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医生约定的时间携带入保儿童到指定的计划免疫门诊接受接种; (二)入保儿童患有相应传染病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带患儿就诊,并同时向原接种单位报告; (三)入保儿童变更住址或因故外出不能如期接种,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地址变更或外出一周内及时通知计划免疫门诊。 第六章 保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保偿金由各计划免疫门诊负责收取,保偿金不纳入税收管理,主要用于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疾病补偿、宣传培训和劳务管理等开支。随着物价上涨和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保偿金应适时调整,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适用于调整保偿收费后入保的儿童。 第十七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保偿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帐目健全。各免疫门诊要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保偿金收据,并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保偿金的分配比例,计划免疫门诊占8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10%、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7%。 第十九条 各计划免疫门诊的保偿金每季结算一次,按比例留存,并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缴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费在免疫门诊留存的保偿金中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交付。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年结算一次,并要加强对保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偿金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使用: (一)计划免疫门诊保偿金的30%作疫苗费、20%作备用补偿金、50%作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40%作备用补偿金、5%作相应疾病调查鉴定费、25%作宣传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30%作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50%作备用补偿金、10%作相应疾病调查、诊断鉴定费、5%作冷链运转维持费、20%作为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15%作宣传培训费及其它经费; (四)备用补偿金的使用:在保偿过程中,各年龄组保偿期每届满一年,从其备用补偿金总额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当年发病补偿费后,余额的60%按2:2:3:3的比例转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的维修、购置费,相应疾病的调查、诊断、鉴定费和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余额的40%奖励有关人员; (五)各级承保单位因管理不善,违规使用,造成备用补偿金失控或保偿费用困难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补偿的标准及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了“四苗”(卡介苗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三次、百白破疫苗三次、麻疹疫苗一次)全程基础免疫30天后,仍发生相应传染病者,承保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鉴定证实后,应按如下标准给予入保儿童一次性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