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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一)每例麻疹补偿1000元;
  
  (二)每例百日咳或每例破伤风分别补偿2000元;
  
  (三)每例白喉或每例结核性脑膜炎分别补偿5000元;
  
  (四)每例疫苗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20000元;
  
  (五)每例野病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病例,由计划免疫门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担保偿费的25%、35%和40%;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脊髓灰质炎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门诊分别负担保偿费的50%、30%和20%;
  
  遇到计划免疫门诊不足以支付补偿费,其缺口部分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如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仍不足以支付,其缺口部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备用保偿费都不足以补偿的,从市、区儿童计划免疫发展经费提取予以补偿。
  
  遇承保方内部出现保偿费分担分歧或入保方与承保方之间出现补偿争议,由区和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逐级裁定。
  
  第二十三条 因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漏种或错种,或入保儿童因病不能接种、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已按规定向免疫门诊报告,但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落实补种措施,或补种的时间弄虚作假而导致发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责任。承保单位对保偿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责成其承担部份或全部的补偿费用。
  
  对由于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或长期外出,或迁离本市而造成未种,或其未按免疫程序的要求完成有效的接种而发病者,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范围内患相应的传染病,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在得知诊断起一周内通知承保单位,经承保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由指定的疾病诊断组鉴定证实后,方可获予补偿。如因其家长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延缓或影响了诊断的鉴定和证实者,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入保儿童的补偿费凭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证明书、合同书、计免接种证到签约的免疫门诊领取。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四苗”接种率和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都达到规定指标,无接种事故或无补偿病例发生,工作报表填报及时,资料完整,无漏接种对象,无漏接种疫苗项目和接种程序错误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执行保偿金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相应传染病或保偿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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