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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人事厅
【发文字号】 陕卫考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2年度中级、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点设置及职责分工:
  
  根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1]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1]2号)精神,全国卫生专业资格考试陕西考区在十个设区市及省直共设11个考点。其中十个设区市考点办公室设在各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其辖区内卫生专业(含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务工作。省直考点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职改办,主要负责省直单位、西安市区内中央驻陕单位和杨凌示范区辖区内卫生专业(含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务工作。
  
  考区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本考区的工作;聘任本考区办公室和考点负责人;负责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考点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通报本考区考试情况并做好信息和试卷转接工作;管理考试用书、布置考前培训;处理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考点职责: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全国考办考务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输入和发送考生信息,制作和核发《准考证》;参与考生的分类、负责考场设置和考生安排;培训和聘任考试工作人员;组织实施考试;按保密规定做好试卷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进行考务信息管理;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遇到的特殊问题;按时向考区报送本考点考试工作总结。
  
  请各设区市将考试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考点设置审批表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范围和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报名时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
  
   2002年度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10月19至20日进行。具体如下:
  
  日 期 科 目 时间
  
  10月19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10月20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报名。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专或大专毕业,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士级资格;
  
  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后,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师级资格;
  
  3、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后,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师级资格;
  
  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师级资格。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
  
  (三)、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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