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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内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的搬迁项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绝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二、企业必须认真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做好搬迁费用的预算。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搬迁项目主要在江东、临平工业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区的其他相关园区(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内实施,以加快园区建设,发挥集聚效应。凡企业搬迁未进入相关园区、企业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不符合进上述园区条件而迁入市属县(市)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享受本政策。
  
  四、为推进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建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中的土地级差地租和财政安排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成本不足的补助和搬迁计划期内的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首先归还改制企业已进总资产的土地开发费;如企业土地已办理出让,则还应归还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成本,多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搬迁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不足以解决企业搬迁成本的,其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在土地招标拍卖成交价的级差地租中列支,仍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
  
  六、为支持企业搬迁,市规划部门对企业原址一般按商住用地予以规划,并保证一定的土地出让比例。
  
  七、各相关园区应先提供低价土地给企业,以适度降低企业搬迁成本。低价优惠部分暂时挂帐,视企业进入相关园区五年内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2001年起的最高年份)新增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情况予以清算和处理,清算结果按比例共同承担。
  
  八、企业搬迁至相关园区的复建用地,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其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成本确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向园区或开发区缴纳的用地成本凭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用地报批和征地手续时,应上缴的税费由园区或开发区按规定负责统一缴纳。
  
  九、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企业的地块实行预收购,预收购费用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与规划用途平均价的45%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特殊情况预收购费用需高于上述价格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
  
  预收购费用作为企业搬迁的启动资金,企业搬迁方案及费用测算一经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即予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商请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预收购费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在搬迁计划期内予以全额贴息。
  
  企业明确搬迁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半年内确定规划条件,企业交出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一年内完成招标拍卖工作,并按市政府承诺的金额予以一次性支付。如一年内不能完成拍卖,则按周边土地的拍卖价标准预支,待完成拍卖后统一决算。
  
  十、市政府要求企业部分车间搬迁,且无土地腾退的,在搬迁计划期内,可根据搬迁费用中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十一、对搬迁的原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如企业未进行工龄置换或改制清算后出现负资产的,可根据市有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
  
  十二、企业经批准可免缴新型材料专项经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等有关费用,减免迁建项目建设前期的有关规费。
  
  十三、企业搬迁到相关园区的,以企业搬迁前一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调整市与区的财政体制基数,增量部分属于区级收入,其中:江东、临平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萧山区、余杭区“五五”分成;搬迁到萧山区、余杭区其他工业园区的,按省、市、区“二二六”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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