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在沪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为适应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区县经济活力的要求,本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在地统计”办法。为了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本市实行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这在掌握市情市力、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相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改革现行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区县“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
  
  按照“精心试点、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的要求,从今年起,在本市部分地区已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按区县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核算的所需条件和实施途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从“以条为主”转向“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体现特大型城市特点的新统计体系,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县“在地统计”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快、精、准。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资源的采集与社会共享。
  
  二、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试点的组织领导
  
  1、成立上海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一制发全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协调、组织业务培训等。
  
  2、各区县成立相应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3、市属各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密切配合市、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对象
  
  试点的对象为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经市统计局确认,暂不列入试点范围。主要包括:部分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如金融保险业中的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等;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高架道路、环线公路、越江工程等项目。
  
  (三)试点的方法
  
  试点工作按照“双轨制”运行的方法进行,全市现行的统计报表上报渠道仍维持不变。
  
  1、试点工作期间,在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和实施,但在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所在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报表的抄送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报表,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馆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金融保险业、科技、社会服务业、劳动工资、工业品价格、投资价格等统计业务。同时,各区县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统计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