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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就分离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 (三)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五)结合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离。 (六)人员随资产走,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范围 分离全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前国家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其重新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而且对医疗机构内部功能科室的设置、医疗设备装备和医护人员岗位设置以及技术人员素质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需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在年内完成青海民和镁厂医院等16户企业医院(名单附后)的分离工作。省属国有农牧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因暂不具备分离条件,故不纳入此次分离范围。其他工业企业自办的医疗室、卫生所因其规模小,亦不列入此次分离范围。 三、分离的方式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要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改革实际,采取企业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及所属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企业认为可以停办的自办医疗机构,其人员、设备等,由企业自行安置和处理。 (二)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资产、人员移交地方卫生部门,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鼓励地方国有医疗机构采取兼并、收购、联合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自办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在接收并妥善安置企业医疗机构职工的前提下,资产可以无偿划转。 (四)企业应积极鼓励自办医疗机构的职工出资购买其净资产,组建股份制医院;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全部资产。 1、以各种形式改制,并与企业完全分离的企业自办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自与企业签订分离协议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3年“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 2、进行改制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国有身份职工可以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安置,解除其国有职工身份以及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对职工用安置费置换的资产,可以作为个人股份进入改制后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资产置换不足以安置其职工的,由企业另外划拨资产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资产进行置换后的多余部分,医疗机构职工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认购。职工一时难以认购的资产,企业可将其以租赁的形式由医疗机构职工经营。 (五)同一个地区多个企业都有自办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实行合并或联合办医,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经费来源 企业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自移交之日起,其经费来源如下: (一)凡支出大于收入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三年企业对其的差额补助平均数为基数,由原企业继续负担三年,三年后企业不再负担,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二)收支平衡或有结余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企业不再承担移交后的三年经费差额补助,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移交的自办医疗机构,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前三年由省财政比照当地国有医疗机构正常开支水平,确定定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三年后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