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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 106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件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应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签订本协议,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甲方在××日内将自谋职业安置费 万 千 百 拾 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负责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及本人自谋职业协议书存入乙方人事档案。并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往乙方认可的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四、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负责人 (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