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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七)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从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 四、整治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进行,由省经贸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民航海南省管理局、省邮政局等部门支持配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市、县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由经贸(交通)局牵头,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建设、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等单位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一)省经贸部门牵头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车间、仓库的改建、扩建的审查,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以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等事项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以及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无批准、无许可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从业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非法从业的单位给予查处取缔等工商行政处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八)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九)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液化气体、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整治,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5天(7月1日-15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遍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行动,狠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