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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1个半月(7月16日-8月31日)。各市、县要组织调查,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主要危险源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整治。与此同时,全面部署、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9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开展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达到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从重进行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个月(12月1日-12月31日)。由省经贸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要责令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实现标本兼治、规范管理的目标。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检查和指导,按四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经贸厅报送有关情况。省经贸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总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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