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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管理中心的撤并。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原则,依法撤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管理机构不得将违规运作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内部调账方式调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或购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账户内。严禁通过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或分支机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市(地)人民政府应于2002年7月底前将机构撤并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银行专户储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条例》和《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确定受委托银行并设立相关账户。
  
  (一)规范银行专户设立。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
  
  (二)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一)加大归集力度。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要以县 (市、区)和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重点,以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为重点,以建立动态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比例调整制度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归集率。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15%。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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