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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行政监督。省监管办除日常监管外,应当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定期对全省各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地)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网络系统基础,利用各管理中心现有设备,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城市管理中心联网,对各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适时监控。
  
  (二)继续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三)加强审计监督,实施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中心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上审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监管办。
  
  (四)建立公示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管委会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存款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各项业务办理时限、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举报电话,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送当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完善银行监督办法。省监管办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标准和条件,重点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预测和控制。管委会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择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并报省监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省监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承办银行,省监管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会同当地管委会在2个工作周内,取消其配套资格。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各市(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级监察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监督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省监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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