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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进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按出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5、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6、企业改制时,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有关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预留。 (九)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并办理其它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基准日期。 (十)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被改革后企业重新聘用的,企业应将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档案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国有资产及债务的处置 (十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和备案。资产评估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对以下资产进行核销,核减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 1、逾期3年以上的债权; 2、未逾期3年的,但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债权; 3、近3年内未弥补亏损、报废、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其它潜亏损失。对于呆坏帐核销要做到帐销案存,防止国有资产隐性流失。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有关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负责追讨;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市产权交易中心应负责追讨最终核销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对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予以处置。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如仍不够支付时,可再用其出让金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企业破产时,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 (十三)企业改革中,凡涉及改变原批准划拨土地用途的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按《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89号)的规定实施办理。 (十四)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由新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100%从净资产中提留;被担保企业连续3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50%从净资产中提留。提留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资产原则上出售给新企业。 (十五)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或悬空银行债权。 五、营造良好的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