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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支持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政、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十八)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各类地方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六、切实加强领导,细心组织实施 (二十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协调处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符合实际的改革措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二)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方式,都应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和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指导下制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改革方式、企业资产与负债现状、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等。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股东会决议后,仍须召开职代会,并征求工会意见。 (二十四)国有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资产出售、应收帐款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等具体事项,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征得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后负责具体实施。 (二十五)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县区企业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批;市属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归口委办组织论证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批。 (二十六)企业通过改制重组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序列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将情况通报统计局统计部门应将该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序列中退出。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