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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9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
  
  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扶持发展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牧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总体思路是: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植,壮大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的创立和成长,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通过分离重组、技术改造,盘活一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关闭、兼并或破产,淘汰一批劣势中小企业;按市场机制,政策引导,创建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就业岗位。同时,通过“三改一加强”等措施,进一步转换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提高我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完善现行的财政扶持办法,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继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后,原享受的政策不变。对非国有中小企业也要一视同仁。
  
  2、把非国有中小企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同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但要突出重点:
  
  (1)把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结合起来,支持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支持依靠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加快形成我省优势、特色资源的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3、对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开发的产品、高科技产品或高附加值产品,经国家鉴定并批量生产的,除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外,其研发阶段发生的开发前期费,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创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改革发展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构成是:
  
  1、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筹集的部分;
  
  2、争取国家的专项扶持资金;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前形成的利息等其它收入;
  
  4、各级财政回收的省财政已经安排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5、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资助、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扩能设岗、安置社会待业人员;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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