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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云国土资[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确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土资源部门分解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
  
  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分步实施,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一决定对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化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加大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力度。
  
  (一)调整国有企业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1.国有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凡改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处置的有关手续。
  
  2.企业经批准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属于生产自救、职工分流和内销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缴纳出让金。
  
  3.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和供应的轨道。对具备条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企业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自行开发的,该土地使用权可以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所收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后,以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用于该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属于“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返还80%;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还95%;属于国有依法破产企业的,出让金100%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一并处理。
  
  (二)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环境。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突出抓大放小、保优关劣的原则,加大劣势企业整治和关闭破产的力度,坚决关闭破坏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充分运用国土资源资产重组调控手段,配合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改组、改制、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二、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一)采取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盘活土地资产
  
  1.保留划拨方式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改制企业的生活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可以按保留划拨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改制后的企业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央在滇企业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其国有划拨生产经营性用地,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土地使用权可按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评估有困难的企业,可参照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和授权经营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涉及的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应当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但需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5%—20%缴纳,60天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以在5年内付清。其中,属“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按评估地价的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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