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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入“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阴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 (三)住院留医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东湖医院或住院部设有传染科的区级综合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在病人确诊为肺结核后,应在24小时内将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期间,由收治医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并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方案进行抗结核治疗;复治失败或肺外结核病人,可根据病情制订短程化疗方案;每月应向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项目工作报表。出院时未治愈的病人,由医院负责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院外治疗和管理,并移交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等资料。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五)院外与住院的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费由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要求发放。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报告和管理工作的培训,督导和管理。 (七)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区的督导工作每个月至少一次;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的督导工作每月也至少一次。每次督导结束时,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按项目手册中督导提纲的要求书写规范的合格的督导报告。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行政措施的落实,并在每季度均要派出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疫情漏报、转诊及截留肺结核病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奖惩办法 奖惩由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考评后,逐级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外驻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考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奖励 1.每成功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病人(含报告、转诊及时,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发现并协助结核机构掌握对象,进行定诊),从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 2.每成功转诊、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并掌握一例常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50元;每成功转诊、协助发现一例暂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本项费用由市、区各负担一半)。 3.年终考核,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5%以上的单位,每转诊到位一例常住户口的肺结核病人,奖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主管结核病工作的院(站)长50元。 4.年终考核,全院无截留肺结核病人记录、肺外结核病例使用的抗结核药物与收治的肺外结核病例的需求量相符的,根据常住户口涂阳病人的转诊到位数量,给予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辖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任务,督导管治质量、统计、培训工作符合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量,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院(站、所)长、卫生局的主管局长分别奖励2000—3000元。 6.其他有功人员按管理关系由各级责任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经济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