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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规划》实施。加油站建设和管理涉及城市规划、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建设、土地、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各级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妥善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全省规划和各地规划相结合。为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市州经贸委(经委、经济处)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路建设及旅游景点建设规划和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加油站总体控制数量、具体布点规划和单站建设规模规划。 (三)整顿成品油市场和完善加油站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各地市州要提出当地加油站关、停、迁的具体措施并逐步进行实施。同时,公安消防、安全监督、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定期对符合规划营运的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偷逃漏税行为的加油站应及时反馈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经营零售证书》,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适时调整完善《规划》。建立加油站建设中重大问题决策会商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推进加油站规划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加强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监控、分析和把握,增强应变能力。《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实际建站与《规划》发生严重偏差时,在不违背《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及时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