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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城镇小学一般应为10—12个教学班,最小规模应不少于5—6个教学班;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校和若干分校、初级小学或教学点。 各盟市可视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最小规模为9个教学班。达不到规模的,可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 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农村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设行政领导1人,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 (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8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2—3人,9—17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人。内设机构,参照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置。 第十条 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不得随意增设机构编制。 第四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课程设置、教师周授课时数及学生班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其它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 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农村每班不足20人,牧区每班不足15人的教学班(点),每个班配备一名教师。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附加编制标准 1.因计划安排教师进修或教师产假、病假需聘用教师,由旗县以上编制部门按照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核定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