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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00年,我市进行了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80号,下称《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1]124号,以下简称《几个问题》)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建议市人大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行政审批除外。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设定。
  
  4.超越《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属于《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者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当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8.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9.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三定”规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取消、下放或划出。
  
  10.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成一项,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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