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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项目收费,有的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有的向村集体和农民搞摊派;有的村集体和农民高额负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 “一项制度、八个禁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的一项硬性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项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并“一定三年不变”。具体是指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在既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前提下,确定一个数额,一定三年不变。这项制度从1998年起,到现在已经执行了5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按照中央的要求,这项制度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任何地方都不得突破。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乡统筹费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村提留的数额。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要严格控制在乡统筹费的60%以内,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补贴、购置教学设备和校舍一般性维修。严禁用乡统筹费给公办教师开工资。严禁将乡统筹费统筹到县里安排使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以出劳为主,严禁按人按地平摊义务工和积累工。以资代劳要坚持农民自愿,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以资代劳资金。凡采用多收以资代劳金手段,将以资代劳金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将多收的以资代劳金全部退还给农民。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按时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末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到农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对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有关人员要承担责任。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管理混乱、农民反映强烈的地方,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统筹资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农民群众对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等不满意的,村里要重新进行财务公开,并就有关问题向农民讲明白,让农民满意。 二、要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政策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维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要将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具体地块落实到承包农户。村与农户要及时签订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合同,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费要纳入农民负担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不再留机动地。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的面积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其承包金要纳入农民负担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严禁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土地集中,或搞“卖地还债”。今年将结合农民负担大检查,开展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