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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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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代保险部门向学生收保险费。不得通过学生收取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禁止向学生摊派报刊订阅费。
  
  坚决实行村级报刊订阅限额控制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传发[1999]34号)的要求执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较大型村不得超过1500元、较小型村不得超过1000元。各级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党报党刊的订阅。对农民反映强烈的摊派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都要向社会公示。要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将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向农民公开。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电网改造收费每户不得超过140元。除此以外,不得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其他任何劳务和费用。凡是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农民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考核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在考核、任用干部时,要征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作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要把做好农民信访处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一个指标,凡是信访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当、处理不及时的,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五、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从7月20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今年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执行情况;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民承担劳务情况;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执行情况;农村电网改造及用电收费情况;农村建房收费情况;村务公开情况;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实施情况;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工作情况;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情况等。省里将对农民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检查结束后,省将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要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使农民负担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一要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倾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二要建立农民负担信访督办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重复上访和有苗头性的集体上访,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给下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负担的上访案件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过期未办结,也没有阶段性结果的,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直接进行查处。对违背政策的行为,坚决进行纠正。三要建立通报制度。对问题严重、久拖不决的,要向全省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四是开展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处理竞赛活动,提高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重视程度,激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访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民的合理负担稳定在较轻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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