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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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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文件(包括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验收报告、发票等),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政府采购资金因特殊情况由单位自行支付的,应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 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培训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自行招标的,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招标的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核不予批准的,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不得开支招标委托费,不得收取中标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应免费向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通过招标进行采购的项目,在评定招标结果后,应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疑义方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八条 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拟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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