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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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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在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谈判纪要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就不同采购人之间的同一类项目,商各采购人同意后,可汇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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