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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企业监督部门案件查办工作,使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全面掌握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所指案源、案件包括由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转交办、委托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的案源、案件,以及区县分局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立案查处的案源和案件。 各级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在受理各类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应遵循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讲求时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尊重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源管理 案源及案件线索,分为上级批转交办、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部门移转、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以及当事人主动交待五类。 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报处长签署意见,需转往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查办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制作《企业监督管理案件线索处理单》(以下简称《案件处理单》),转往有关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 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接到市局转来的《案件处理单》后应及时进行记录登记,并告知分局主管领导,按《案件处理单》所列的“拟办和批示”内容,指派专人进行初步核实。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和立案情况,以电话(传真)、书面报告或直接汇报的形式向市局回复。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区县分局回复情况进行记录备案,作为区县分局案件线索回复依据。 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应进行记录登记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立案手续;不予立案的,检查人员应写出书面说明,由科长或分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需要回复举报人和相关单位的,应及时回复。对涉及金额巨大,手段恶劣,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不论立案与否,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并请示市局意见。 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接收、接待和记录工作,同时建立案件线索接收、接待、移转和落实情况的登记薄。 二、案件查办管理 1、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严格按照《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 2、对市局批转交办的案件,区县分局一般应自接到《案件处理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结,处罚决定书应报市局备案。案情复杂3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要将案件进展情况和未办结的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时间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市局。《案件处理单》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案件,须按时限要求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必须向市局书面说明情况。 3、重大经济违法案件以及需紧急处置的案件应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局通报情况。 市局委托查办案件以及《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六条所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应报市局备案。案件汇报应由区县分局企业监督科科长与案件经办人一同,携带全部案卷向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汇报和法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必须经市局局长决定后作出处罚的案件,区县分局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案卷一同上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局长的批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报市局备案。 4、立案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必须履行销案手续,三个工作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属市局批转交办的案件必须将销案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应由市局管辖的案件,区县分局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进行委托,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含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照经营),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应符合京工商[2002]2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局书面委托。市局接到区县分局企业监督科科长签字的《立案审批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制发由市局局长签发的《行政处罚委托书》。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委托,履行立案手续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未经市局委托,区县分局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