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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房产开发商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审批单位在审批详细规划时,对基地面积在3-20万平方米的,应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其中10-20万平方米的,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将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送市商业部门备案;20万平方米以上的,审批前应当面听取市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社区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5.社区商业规划一经确定,用于社区商业建设的土地和社区商业经营的房产,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房地、住宅等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开发单位按规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同意,不得随意改性或移作它用。 四、社区商业建设的业态配置 社区商业的业态配置要和不同居住区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相适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1/T 260-2001),社区商业业态设置以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相结合进行功能配置。必备性业态系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菜场、大众化餐饮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书报亭和维修回收点等。指导性业态系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的消费,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品牌专卖店、咖啡馆、酒吧、中西餐厅、花店、面包房、美容美发厅、健身房等。 必备性业态要强化政府调控,对新建商业设施内必备性业态的设置,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房地、住宅、工商等部门检查监督社区商业设施的招商工作,严格按规划确定的面积和功能投入配套使用,不准随意改性,移作它用;指导性业态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可由房产开发商公开招商引进,各区商业网点办、街道等政府部门应配合帮助指导,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五、社区商业建设的服务内容 社区商业的服务既要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电话订购、网上购物等现代化服务手段,又要因地制宜,和社区物业管理、社区家政服务等联手,开展送货到家,上门服务,实现个性化、特色化的商业服务。 在服务业态上,可根据当地社区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需求,从品牌引入、商品陈列、服务方式等多方面入手,将房屋中介、设计装潢、保洁保绿、维修回收、护老托幼、洗染彩扩等引入社区。还要进一步拓宽社区的服务范围,为民政、劳动、卫生、体育、街道等部门主办的法律、就业、医疗咨询、各种服务技能培训、全民健身、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提供活动场所,设立宣传栏,使社区同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 六、社区商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社区商业的管理要形成政府部门指导监督和商业企业守法自律相结合的机制。社区商业改造、新建和有关经营、管理过程中需向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登记、审批等手续,有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审批制度的改革,采取“告示承诺”的办法,将法规、制度公开告示,增加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的透明度。社区商业的建设单位和经营企业,要依法办事,依法经商,规范运作。 对于单体型社区商业中心,应实施统一管理、分散经营的管理模式。社区商业中心的管理机构(或管理者)不仅要统一管理社区商业中心的物业,而且要管理、调控社区商业中心内各商业业态、业种的规模总量、结构比例及品牌数量,实现整体经营错位竞争,使社区商业中心成为业态业种完善、结构比例协调、品牌档次合适的商业体系。 各区街道、居委会在社区商业的改造建设中,起着协调、管理、推进的作用,要根据已确定的社区商业发展规划,配合商业、计划、规划等政府部门整治违章建筑,治理脏乱环境。 七、社区商业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现场会,国家经贸委已会同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烟草专卖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支持连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内容是: 1.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商业中心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门店,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经营。 2.积极支持连锁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扩展为可按行业大类核定。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需经营专营商品的,持总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对于连锁企业跨行政区域从事社区商业经营活动的,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妥善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 本市将根据国家经贸委提出的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予以贯彻落实,鼓励、吸引、支持连锁商业企业进入社区,建设社区商业。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