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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预备)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业务范围: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业务。乙级(预备)资格代理机构可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组织,申请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必须依法在河南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三章 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年检及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十条 资格年检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二)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按第六条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