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偷税漏税行为;
  
  (四)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三、整治范围和内窖
  
  (一)整治范围
  
  1、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制衣、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及建筑施工等行业;
  
  3、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内容
  
  1、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如实申报纳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涉税事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调查摸底和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围绕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目标,制定具体整治方案。br /  br /  第二阶段(8月):企业自查自纠阶段。部署和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检测制度,督促对所有接触苯材料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规范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