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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阶段(9月—11月):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对企业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12月):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国务院。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统一思想,切实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出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分管的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个人。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扶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服务产业,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制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阶段性工作要定期上报,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随时上报。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及时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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