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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4
【实施时间】 2002-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三部门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十五”农村卫生基础建设和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决定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对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贫困旗县综合医院,边境旗市的一般卫生院进行重点投资建设。
  
  一、建设目标
  
  自2001年至2006年,完成268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90%的县级防保机构、37所旗县综合医院的强化建设,使其达到“一无四有四配套”。即无危房,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及交通工具,有胜任工作需要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开展适宜技术的能力和实现设备、人员、管理、技术配套。同时实施农村牧区地方病、结核病防治等其他项目。以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一)卫生院建设目标
  
  到2006年,268个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工作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真正成为农村牧区卫生三级网的枢纽。能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进行急、重、危病人的抢救、转诊工作,能进行常规检验、生化检验、×光透照、拍片、肠胃造影及心电、超声检查诊断。完成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普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对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对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19个边境旗市的200所一般卫生院通过强化建设,达到自治区标准。能开展对常见病的门诊和住院观察治疗,能开展产儿科、急救处理,进行常规检验、部分生化检验、×光透照拍片及心电图检查诊断,能开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卫生防疫站建设目标
  
  到2006年,全区90%的县级卫生防疫站达到自治区标准,真正成为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指导中心。能够开展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疫情预报及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教和基本微生物学、卫生理化检验等项工作,能对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社会卫生问题进行有效监督、监测和管理,并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各项疾病预防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妇幼保健所建设目标
  
  到2006年,全区90%的妇幼保健所达到自治区标准,成为适应本地区需要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中心。能够组织、指导基层普及妇幼卫生科学知识,负责培训妇幼保健人员,对临床产科、儿科、计划生育等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对妇女儿童常见、多发疾病的诊治、抢救、转诊工作,并能解决本地区妇幼专业疑难问题。
  
  (四)旗县综合医院建设目标
  
  到2006年,力争完成33所贫困旗县综合医院,新设的阿尔山市医院,鄂温克、鄂伦春2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等37所旗县综合医院的强化建设任务,使其达到二级医院标准,成为本地区医疗服务、教学、科研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合理配置农村牧区卫生资源,与撤乡建镇、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中心卫生院。边境旗市可根据自身实际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面积、交通状况及卫生服务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多方筹措资金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鼓励单位自筹、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建设。
  
  三、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集
  
  平均每年自治区投资850万元,盟市投资1950万元(含旗县),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力争每年总投资达到6400万元,5年实现总投资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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