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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13
【实施时间】 2002-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八、严格执行预算,规范支出项目
  
  要严格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个别地区和部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要求追加支出的做法,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支出外,2002年一律不追加新的支出。
  
  管严工资类支出,各地区人员工资的发放标准必须与本地区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水平相适应,要认真清理国家规定以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坚决刹住乱开口子、滥发钱物、互相攀比之风,绝不能一方面拖欠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另一方面又发放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厉行节约专项类支出,对可安排、可不安排的专项支出坚决不予安排,对必须安排的专项支出,要本着最大限度节约的原则适当安排;推行专项支出项目库管理,对重点项目支出实行公示制和财政派驻监督员办法。规范管理建设类支出,全面开展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财政审查制度,坚决制止超标准建设和项目超概算的行为。从严监督补贴类支出,加强对粮食等各项补贴的政策管理和财务管理,坚决查处套取、挪用、侵占政策性补贴的各种行为。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研究制定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支付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减少行政事业单位对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
  
  九、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减少政府债务性支出
  
  严格界定政府举债范围,切实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坚持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使政府的负债规模与政府的偿债能力相适应。坚持谁借、谁用、谁还的原则,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机制。研究建立政府债务预算,对当年已确定的需要偿还的债务支出,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足额安排。要做好中央专项借款的偿还工作,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多渠道筹集还债资金,省直单位和各市要尽快处置资产,加大清收力度,保证按时偿还中央借款,减轻对财政平衡的压力。强化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加大对政府债务的集中管理力度,建立和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管理体制,明确融资主体,推进融资市场化运作,促进债务风险企业化,减少政府直接负债。
  
  十、加强财政监督,严格依法理财
  
  要将加强财政监督作为增收节支的重要举措,坚决打击会计作假、中介机构造假、财政财务部门报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虚报低保人数、拖欠工资额、利用外资额等统计数据中的造假问题。要建立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新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避免财政性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要加强对各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资金、项目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完善财政内部财权制衡机制,把依法理财贯穿于资金申报、核拨、使用的全过程;加强会计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税基、费基检查作为会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讲排场、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等各种铺张浪费行为。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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