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粤府(2001)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两个阶段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2002年至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二阶段,到2010年力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
  
  (二)第一阶段的目标管理。
  
  2002年上半年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年底前力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30%以上,并开始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从2003年起,全省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年递增率达到10%以上。到2006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已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不断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争取2004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达到85%以上,农民享有较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其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筹资渠道
  
  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广泛征求意见,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有条件的村,在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按本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02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71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三)资金使用管理
  
  省级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重点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区)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市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和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镇(乡)级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可在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从基金中给予资金救助;对无经济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户,可从基金中支付合作医疗保障金。省级补助资金,按被扶持县(市、区)的农村人口数,根据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财政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并根据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合作医疗引导资金逐级下拨至乡镇,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下拨至县(市、区)。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应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积累的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享受省级资金的县(市、区),每年要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查。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