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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在2002年第三季度制定出本地的发展计划和措施,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要指定分管领导,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层层签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责任书,明确责任。把镇(乡)、村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等列入综合考评内容,与镇(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干部实绩挂钩。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乡)、村要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经开始实施合作医疗,必须制订合作医疗规章。制订合作医疗规章,需广泛征求农户意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农村合作医疗提倡以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有条件的可以县办。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报销比例和上限标准由举办单位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提高保障标准。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取缔非法行医,打击伪劣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乱收费、乱摊派。省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检查一次,市、县半年检查一次,不断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
  
  
广东省农业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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