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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深档字[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1994-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94〕49号)
  
  2.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深档字〔1997〕8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深档字〔1998〕90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深档字[199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馆,市直属机关,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文件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一、组卷要求
  
  (一)齐全完整
  
  1.应归档文件齐全。
  
  2.一个问题的构件不能缺漏。
  
  (二)分类科学
  
  全宗内档案整理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层次清楚,类、项、目概念明确,并列的类别之间界限分明,不互相交叉或重合。
  
  (三)保持文件内在联系
  
  1.时间联系。要求区分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放在复文年度;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决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的年度;法规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
  
  (2)按专门年度(如教学年度、会计年度、粮食年度等)形成的文件,放在专门年度组卷。
  
  2.来源联系。要求区分级别,将上级机关、下属机关、平级机关和本单位的文件分别组卷。对有密切联系的上、下级文件,如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属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应与本单位的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3.内容联系。要求保持卷内文件内容的单一性和内容相近的文件之间的联系。一个问题、一次会议、一项工程、一个案件的文件以及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底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被转发件放在一起组卷。文电应合一组卷。单一问题的文件数量少时,可将内容相近的其他问题的文件合并组卷。
  
  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电脑软盘等与内容相关的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并在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中加注说明。
  
  其他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组卷。
  
  4.划分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其它有关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文件的具体情况,将不同保存价值的文件分别组卷。
  
  5.题名确切。案卷题名结构完整,应当准确概括卷内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问题、文种。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二、外形要求
  
  (一)采用由市档案局统一监制的规范化的档案卷皮、卷盒、照片(底片)档案夹、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装具材料。
  
  (二)填写案卷封面。应用毛笔或黑色墨水钢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晰。
  
  (三)案卷装订。装订之前,须去掉卷内文件上的订书针、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进行裱糊;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1.单份文件装订的案卷,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线装订,正本与定稿合订在一起。
  
  2.整卷装订的案卷,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结头放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之内。
  
  3.不宜装订的历史文献、珍贵档案、图表、照片等,则装入卷袋或卷盒内。
  
  三、排列编目要求
  
  (一)卷内文件排列。内容单一的案卷,卷内文件按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罪证、旁证等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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