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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发挥现有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要及时向已经规范登记的市、区市两级民间组织通报社区建设的需求信息,引导其积极投入社区共建,与社区民间自发组织形成合力,为社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广开门路,提高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化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福利和体育等民间组织。 (四)重点扶持为社区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自发组织。各区市可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转变为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予以奖励。重点支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 (五)搞好政策研究,为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深入调查研究,着重解决民间组织在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收费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以保障自身生存和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劳保、医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新路子,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