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口岸提高“大通关”工作效率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大连、丹东、营口、锦州、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口岸提高“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全省口岸提高“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改善全省投资环境,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现对全省口岸提高“大通关”工作效率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转变观念
  
  “大通关”是指货物、物品、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出国(关)境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和进行操作作业的全过程。口岸通关效率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贸易投资环境的好坏,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国家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政府口岸执法和服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加快口岸“大通关”工作的步伐,对于提高口岸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口岸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一定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全力抓好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作。一是要明确目标。积极向上海等先进地区学习,努力奋斗,至2003年末,我省一类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要达到上海目前的水平,大连、沈阳、营口通关效率争取达到上海同期水平。二是要转变观念。改革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只方便查验部门、方便行业部门的口岸操作程序和环节,树立口岸“大通关”要促进物流、人流、资金流流动的服务观念。三是将提高“大通关”效率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四是要树立全局观念。把提高口岸通关工作效率和口岸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部门、行业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任何单位不得将行业、部门的利益凌驾于口岸全局的利益之上。
  
  二、改革口岸“大通关”操作方式
  
  1.加强对口岸工作的指导。各口岸市政府要切实负起对提高“大通关”效率工作统一规划、协调实施的责任。要参照上海目前水、空两类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提货时限标准,制定本口岸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工作指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口岸工作效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深化通关作业改革。各海关要加快“电子口岸”应用步伐,力争今年内在沿海口岸实现“联网报关”;完善通关作业时限承诺,全面推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预约报关、验放制度;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通关优惠政策,大力改革监管模式,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关贸合作”,实施“预申报、预审价、预归类”等通关手续前置措施;密切“关港合作”,加强信息交换,努力降低货物在海关查验环节的滞留时间;大力推行跨关区“快速通关”系统的应用,促进辽宁口岸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
  
  3.提高边防检查服务水平。有“旅检”任务的边防检查站今年要开通“中国公民检查通道”(条件不具备的陆路口岸除外),提高旅客出入境通关速度,将验放1名正常旅客的时间由原来平均45秒钟缩短为40秒钟。各边防检查单位要制定旅游团组预报预检管理办法,便利旅客的通行,促进旅游业发展。海港船舶的监管方式要由船舶梯口监护向港门卡口监管转变,港务局等企业要在设施、设备上予以支持。要加大边防检查站监管设备的投入,提高边防检查现代化水平。
  
  4.进一步拓宽快速“大通关”领域。检验检疫系统各单位要加快“电子报验、电子转单、电子签证”建设进度,争取年内普及率达到85%以上;加强航空口岸运输工具、餐饮、进出口货物、口岸环境等监督工作;加快内部作业流程改革,建立妥善解决业务交叉和矛盾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次报验、一次抽样、一次检验、一次卫生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出证”工作制度,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实施电话、信函、电子网络多渠道报检办法,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接受预约报检,口岸查验项目检验检疫周期控制在24小时之内;保证辖区内出口产品产地与口岸便捷换证,协调好兄弟省(区)出口产品产地与口岸检验检疫手续的衔接,促进辽宁口岸物流的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