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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 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是否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墙改、绿化、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报审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和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地震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工业项目需提供劳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
  
  (四)计算软盘、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必要时提供结构计算书;
  
  (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报审材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审查机构应当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和二级以下项目的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审查机构存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交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对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将原送审文件和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填写《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单”后重新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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