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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农收费公示及农民负担督查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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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仍有不规范现象。一是自立项目收费。兴化市临城镇计生办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擅自向每对新婚夫妇收取200元的服务费,向外出务工人员收取50元—10000元的赞助费。江阴、宜兴两市的民政部门向离婚夫妇收取120元的离婚材料建档费。二是超标准收费。乡镇民政办在向新婚夫妇发放结婚证书时,普遍存在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结婚登记证工本费,规定每对9元,实际征收10元。
  
  (四)少数地区乱加价、乱摊派、乱集资时有发生。一是违反规定乱集资。滨海县2001年向每个农民收取海堤集资20元;大丰市向每个农民征收公路建设资金20元,且不给票据。二是扩大范围收费。句容市二圣镇张庙村村民反映,镇政府为了修东南环路,套用“一事一议”政策向全镇农民集资,每个劳动力20元。该镇还以“村账镇管”的名义,向农民人均收取1.5元的代管费。三是重复收费,转嫁负担。宿豫县大兴镇有些村连续2年强制农民更换自行车牌照,并收取换牌费每辆8元。
  
  (五)涉农收费公示不够完善。一是公示的面还不够宽。到目前为止,全省涉农收费公示面在98%以上,还未达到100%。二是公示的内容还不够规范。一些乡镇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公示,对已调整标准的项目还在按老标准公示,对已更名的收费项目名称还在按老名称公示,也有的将自立项目、越权制定的标准在公示栏中公示。还有的引用文号、批准机关等出现错误,没有及时更改。少数乡镇部门公示内容不全,只有收费单位和收费标准,无文件依据和批准机关,无举报电话。三是乡镇部门公示有待加强。从全省督查的情况看,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所在地,涉农公示比较到位,但一些乡镇部门的公示相对薄弱。有的对公示不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有的对公示应付了事,公示内容不全,不规范;有的公示牌不上墙等等。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去年我省全面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下发了10多个配套文件。我局也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建房、生猪屠宰、农村电价、农村电话等收费进行了专项整治。虽然各方面的减负政策非常明确,但由于少数地区、少数部门的干部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减负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如中小学教育收费,名目繁多,费外有费,农民反映强烈。
  
  (二)地方和部门利益驱动。少数地区、少数部门从地区、部门利益出发,不顾减负政策规定,对该取消的项目不取消。该降低的标准不降低,有的甚至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想方设法向农民伸手。有些部门支持甚至袒护下属单位乱收费,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不批评、不制止,听之任之,助长了乱收费的歪风;有的对下属基层单位不切实际地规定征收指标,致使基层单位不得不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建设超前,寅吃卯粮,债务严重。我们在督查中发现,一些乡镇单位的建筑十分超前,但因此背上比较沉重的包袱,成了某些项目乱收费的根源。如金坛、溧阳、武进三市,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总额就分别为1.4亿元、1.8亿元和2.2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前,可用征收的地方教育集资偿还债务,税费改革后取消了这一项目后无力还债。一些“形象工程”明显超越了地方财政能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
  
  (四)部门管理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从我们督查的情况看,乱收费问题与部门管理不力、法制观念淡薄、政令不畅通、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直接关系。对取消的涉农项目文件不及时贯彻,有的虽然及时向下发了文件,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少数基层部门置若罔闻,继续违反规定乱收,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加重了农民负担。
  
  三、建议采取的相关措施
  
  为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制,坚决制止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对反映问题多、农民意见大的重点部门,要限期整改。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对违反规定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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