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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省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改制范围和方式
  
  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省属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类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省属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在改制时,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二、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股本设置与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3号)、原省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适当程序公示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经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省属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清算其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收回国有资产。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对原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审核批准,部分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分配给个人投资入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
  
  三、依法转换劳动关系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
  
  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规定的限额。
  
  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时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而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今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充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86号)处理。
  
  有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时,截至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的,应由单位和职工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规定比例,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6%缴医保经办机构用于建立统筹基金,4%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建立相应人员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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