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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工作。 (4)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新闻联系人)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通稿及有关资料。 (5)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报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拟出新闻报道方案,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落实邀请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组织记者参加采访。 (3)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会议新闻报道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七、领导专访、集体采访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领导专访。 1.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领导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视情况呈报市领导审定。 2.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3.拟刊发的文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后,方可刊发。 4.新闻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二)集体采访。 1.由市政府办公厅策划采访主题,拟定有关计划,呈报市领导审定。 2.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前3—5天向被采访单位发出采访通知。 3.被采访单位收到采访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 4.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集体采访的新闻单位,并提前2-3天向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 5.采访现场会的会务工作,由被采访单位负责。 6.采访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八、新闻报道活动中需邀请外国、港、澳、台新闻单位参与的,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口外事、外宣、对台部门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管理。 九、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穗府信息》和《广州政报》上刊登。 十、附则。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