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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经省政府研究,自2002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法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集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实现富民强省的基本保证;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证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把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将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落实。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整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海东、西宁及东部农业14县要率先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2002年各(州、地、市)完成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根据青国土资办发(2001)91号和青国土资土(2002)1号文件要求,严格工作程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做好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籍调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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