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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权属审核。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签订过的进行核定)。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查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搭车收费。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地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讲政治、讲全局,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条件成熟先办、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已经达到登记发证条件的集体土地和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项目建设凡涉及集体土地的征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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