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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3
【实施时间】 2002-06-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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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1999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组织的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的基础上,具体核实各项粮食的损失损耗,根据粮权所属原则和责任情况,对历年粮食损失损耗尽快作出处理。由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各地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县(市、区)级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在1999年7月底以前必须分离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所属的小量附营业务(包括小型大米加工厂、小养殖场、小门店)且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允许继续留在购销企业,但这部分附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粮食收购资金。
  
  (二)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人员分流步伐。粮食购销企业人员要实行定员定岗,防止人员再次膨胀,彻底改变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当地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粮食企业的改革,对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多、企业一时难以安置的,要及时纳入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转岗就业、自食其力。
  
  (三)各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分离分设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开户的粮食附营企业,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粮食附营企业中有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和有投入就有产出、可以保证还本付息的项目,要及时注入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防止出现附营企业分设后因缺乏资金无法正常经营而导致人员回流的现象。根据国务院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更名为粮食购销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企业更名和调整经营范围的换证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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