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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测压、液位显示、温度显示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保护装置包括压力控制与报警、液位控制与报警、温度控制与报警、紧急切断、安全连锁保护、燃烧控制与报警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汽化炉、阀门以及燃烧、给水、水处理等设备。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本条例所称兆帕是指国际单位制压强的计量单位,我国原来使用的压强计量单位1公斤力/平方厘米约等于0.098兆帕。 本条例中的压力容器分类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常压锅炉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