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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

[接上页]

  七、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要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疏导车辆、确保道路畅通为主,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固定检查站。除公安交警外,其他警种一律不准上路拦车收费、罚款。公安交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路段进行,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每次拦车不得超过3辆,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一律不准拦截检查和扣车、扣证,更不准因检查车辆引发交通堵塞。对国家规定不准检查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检查。对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不管是哪个省的牌照,都必须同等对待,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和罚款,对违章车辆当场纠正或处罚后要立即放行,严重违章的纠正后可通知车辆所属地处理,不准扣车、扣证,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八、公安交警巡逻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上路执法。在同一市(地)、同一国道线上,应由市地公安交警支队统一安排,实行联勤制。协勤人员需要上路执勤的,必须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派出,并由两名正式公安交警带队,不准独立上路。公安交警夜间上路巡逻,必须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带队。公安部门其它警种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上路检查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
  
  九、治理超载超限,要以源头治理为主。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超限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要利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点的设备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设立新的治理超载超限检测点和检查点。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过30%的,一律实行卸货的办法,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选择开阔的场地卸货,所卸货物限期由货主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拍卖,拍卖款一律上缴财政。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在30%以下的,依法处罚并收缴赔(补)偿费后,予以放行。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的,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在同一市(地)范围内,只准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确保超载超限违章车辆不出市(地)、不出县,把超载超限问题解决到当地。如果超载超限车辆出市(地)、出县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林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只能对拉运木材的车辆进行检查,不准拦截其它车辆,不准上路检查。
  
  十一、农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情发生后和疫情的高发季节,方准检查,疫情过后,立即停止检查。每次发现疫情和疫情高发季节,需要检查时,省农业厅要通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省纠风办。
  
  十二、煤运系统和乡镇企业系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旁修筑引道设立的煤焦营业站、焦炭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要规范管理行为,不准造成公路堵塞。严禁收“黑钱”放“黑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十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上拦车向车主(司机)销售交通使用器具和其它物品。禁止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它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或城市人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冲洗。
  
  十四、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内履行执法管理职能时,要严禁随意拦车、乱罚款、乱收费,对外地车辆不得歧视、刁难,不准随意拦截和扣留。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执法和收费罚款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严禁超范围执法。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执法及收费人员在上岗时,严禁携带私用现金;要持证上岗,胸卡、证件要佩戴齐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地车辆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刁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站卡,站客站貌要整洁,要公开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设立站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难以任何理由违法进驻通行费收费站点、煤焦营业站、焦炭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以及木材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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