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涉路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定拨,以罚定支,更不能把涉路部门的经费与罚款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组建联合执法队上路执法。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本通告规定。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要组织协调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要严肃查处。 十九、凡在本省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司机或车主要遵章行车,依法经营,对涉路部门及其执法、收费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对执法、收费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省交通厅:0351-4048438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0351-4968000转 省纠风办:0351-3046845) 二十、本通告由省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