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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的目标,以及“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的要求,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使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2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工资指导线实施基本情况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8092元,比上年增长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5%;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060元,比上年增长13.9%,实际增长10.5%。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125元,增长12.7%,实际增长9.3%。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521元,增长12.8%,实际增长9.4%;地方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271元,增长5.1%,实际增长1.9%;地方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8955元,增长1.9%,实际增长-1.2%,中央在京企业22850元,增长19.7%,实际增长16.1%。
  
  以上数据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情况:
  
  (一)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明显高于基准线水平,并超过预警线4.7个百分点,进一步拉大了同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
  
  (二)全市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也呈现较快趋势,分别高出基准线3.9、2.7和2.8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市宏观经济状况较好,政府实施扩大内需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企业改制、扭亏、脱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反映出少数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的自我约束力能力不强,这些企业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按照指导线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工资过快增长。
  
  (三)地方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均在基准线以下,特别是地方集体企业实际工资增长为-1.2%,需要进一步通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职工平均工资的适度增长。
  
  二、实施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特别是要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切忌盲目攀比其他企业工资水平。
  
  鉴于近两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且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的实际状况,为保持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合理适度,建议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主要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二)对于2000年和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且当年平均工资增幅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企业,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应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特别是前一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已经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攀比预警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仍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五)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在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2000年、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2002年预测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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